湛江理工职业学校考试管理规程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教学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 

第一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都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口试和实操考试须提供考试过程和结果的材料。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E)。

第三条  社会实践、实习(训)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等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覆盖面要广,能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着重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试题应有不同层次的要求,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度较大的试题应控制适当数量(不超过20%),以便顾及不同水平的学生。试题的题量要根据考试时间而定,试题的叙述必须清楚,避免出现怪题、偏题、含糊不清的试题。

第五条  教学内容、进度相同的课程,教研组应统一命题,并统一评分标准,严禁由任课教师分别对自己所教班级自行命题考试。各门课程都应拟定内容不同,题量及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给出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组长审批后交教务科,由教务科随机抽取一套考试试卷。

第六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漏,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章   成绩评定要求

第七条  教师阅卷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对统一命题的试卷,应实行集体评卷制度。

第八条  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讨论、实验、测验等方面的成绩)。实践性强的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平时成绩可占40%50%

第九条  评卷教师应在评定成绩的同时,填写《湛江理工职业学校考试、考查质量分析表》。各门课程的成绩,一般应为正态分布。

第十条  课程成绩由评卷教师填入《湛江理工职业学校学生成绩登记册》及填报网上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成绩表,成绩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一星期内评好并连同试卷及试卷分析表上交教务科。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教务科整理公布。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教务科提出,经同意后,教务科指定专人与评卷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差错需要更正的,评卷教师可更改分数并报教务科,不办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承认。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其成绩表中指明“缓考”、“旷考”。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等字样。期末考试的试卷,由教务科保留至学生毕业一年后。

第三章   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第1920周为考试周,每个教学班在每学期必须有至少3门课程安排在考试周举行考试,最后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不早于第20周周三。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监考人员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期末考试周的考试课程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考试时间,考查课程安排在最后一次课随堂考试。考试时间安排一经公布,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提前填写《湛江理工职业学校缓考申请表》向教务科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教务科长审批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下期补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四分之一者;

2、缺课(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各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试卷上传教务科,校对后填写试卷印刷单,由专人印刷。没有按时交试卷的将按《湛江理工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试题,要追究责任。在印卷期间,学生与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卷室。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倒在垃圾桶里。

第十七条  印室负责装订试卷,教务科做好清点和检查试卷的工作。如发现有问题,要立即处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八条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定座位,如在阶梯课室考试,必须隔排隔行编座。监考人员要提前进入考场,学生须对号入座。

第十九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其中一名必须是教师,另一名可以是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考生凭两证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做旷考处理。考试中途,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

第二十一条   除笔、橡皮擦、尺等文具和教师指定携带的耳机、计算器外,其他物品如教材、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本、录音器材、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手机)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若带有上述物品,应集中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宣读试题,不解释试题。考生如有考题辨识不清时可举手询问,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概不予回答。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按时交卷,逾时交卷者考卷作废。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交卷时不得翻阅他人答案。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停止答题,静候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宣布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二十四条  考生交卷后要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或高声谈论,保持考场附近安静,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任何与考试管理规定不相符合的行为均属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与纪律处分。

第五章   监考守则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于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领取试卷和《湛江理工职业学校考场记录表》,在监考过程中必须严肃认真。

开考前,认真检查考试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及准考证(国家、省级统考必备)。

 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作弊,须将作弊的证据和考试试卷没收,请当事人离开考场等待处理。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认真填写《湛江理工职业学校考场记录表》。

第六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校领导、教务科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每天应有人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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