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理工职业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根据《广东省中职学校学分制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从2012级学生开始试行学分制,试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使试行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我校成立学分制领导小组,负责学分制实施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分制的基本特点是:⑴以学分表示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份量;⑵承认学生的个别差异,包括才能、特长、爱好、学习基础与勤奋程度等;⑶教学计划具有弹性。
第四条 学分制的基本内容为:⑴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⑵以学分制作为计算学习量的单位;⑶对理论性强的课程提出不同档次考核要求;⑷对实践性强的课程理论部分和实际操作部分可单独记学分;⑸允许学生通过不同途径取得毕业资格;⑹以课程分作为计算学习质量的单位。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为确保专业目标和教育教学质量,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由教务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报教学副校长初审,由校长主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各类课程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合理地设置。
第六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任意选修课)三种课程。
(一)必修课
是指根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培训目标和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践课。三年制专业一般开设12门左右。必修课通常为考试课程。一门必修课安排2个以上学期的可分一个学期考试,其余学期考查。
(二)限选课
限选课是为深化、拓宽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知识,培养专门化技能而设置的课程,一般开设6-7门。限选课必须选修4-5门。
(三)任选课
任选课是拓宽、加深知识和技能层面或培养兴趣、发展特长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和能力自由选课,以拓宽、优化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较多备选课,鼓励学生自主选修。
第三章 学分与奖励学分
第七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制订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学的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包括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课)学分计算:以16个课时为1个学分。
(二)集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以26个课时(相当于周课时数)为1个学分。
(三)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按周计算,以1周为1个学分。
(四)劳动课一学期为1个学分。
第八条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元定为0.5分,我校三年制专业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为145分。
第九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必修课占应修总学分的60%左右,限选课占应修总学分的30%左右,任选课占应修总学分的10%左右。学生多修部分计入总学分。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在德智体方面发展,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及在校内外各类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一)取得国家级考试证书的,根据等级每证加3—6个学分。
(二)取得省级考试证书的,根据等级每证加1—3个学分。
(三)取得市级考试证书的及参加校际比赛的,根据等级或名次加0.5—2个学分。
(四)取得全校性文体比赛、专业技能竞赛的,根据名次加0.5—1个学分。
(五)获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学校表彰的,根据等级加0.5—1个学分。
第四章 课程选修、免修与重修
第十一条 教务科在每学期16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课程开设计划及各课程学分值,使学生合理进行课程选择。学生选课每学期不低于25个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超过35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按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取得学分;并在老师指导下,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趣,修读选修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第十三条 选修课的选修,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般在每学期20周前),学生在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并申报,教务科结合学生选择的专门化意向,组织分班或分组教学。未办理选修课手续者,不得取得相关课程学分,学生未办理选课审批手续而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允许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自己的实际,在学习过程中调整专门化方向。学生调整专门化方向、变换选修课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科和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一般不得选读与其他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任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一般不再开设,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选修课课程,按班级填写修读课程申请表,报教务科进行课程审批,批准后的课程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在开课后一周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科审查确认,经批准可通过免修方式经考试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获得高一层次(如自学考试等)单科结业证书和通过社会认可的技术和技能等级考核,学生可申请免修学校内相应课程,经教务科审批后可取得校内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对于病残较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家长及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科和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可免修、免考体育。免考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班级分组授课和混合编班授课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各专业开课、排课、编班及教师安排,由教务科统一安排,于开学前一周公布。
第十九条 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学校可对等认可其学分。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缺课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缺交作业(含实习、实验报告)不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学习态度认真,并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学期成绩达到要求,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实践性强的课程,一般采用考查形式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考试或考查的科目及考试方式,根据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下达教学任务时注明,未经教务科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由教研组组织任课教师命题与阅卷,命题以考试大纲为要求,教务科逐步建立试题库。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或实践考试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学校采用课程分来区分学生学业的质量差异。学校对一些难度较大的基础课和少数专业课,建立不同的教学目标,提出不同档次要求。理论课程分为三个档次考核,课程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所得的学分为标准学分;课程分在50—59分之间的可以选择补考或不补考,补考合格的取得标准学分,不补考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49分以下须参加补考,补考合格的取得标准学分的90﹪,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参加第二次补考(要求适当降低),补考合格的取得标准学分的80﹪,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或改修,重修或改修后考试合格给予标准学分。实践课程的教学要求,按技术或技能级划分档次,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自行选择,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取得不同的学分,实践课程未达到要求的须重修。考试(查)作弊的,学分及成绩作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第二十六条 每门课程的课程分、学分,学校均填写在学生每学期的成绩登记册中。
第六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学生学期成绩未达到要求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的必须重修,属于限选课及任选课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学生重(改)修课程,需交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对学习优秀、竞赛获奖等全面发展的学生,超量完成学分、提前完成毕业学分,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按中专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生从试行学分制的学校转学后可根据互认办法承认原修学分,对未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转学后其课程成绩可酌情转化为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后试行弹性学制。学校允许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提前参加生产实习,或加修原专业教学以外的课程,掌握多门技能,以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也可办理休学手续,提前参加创业实践,毕业前复学给予毕业。对于在规定年限内难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三年制可延长两年,获得总学分60%的学生可先就业、创业、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回到学校修满学分后,可获得毕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在学籍方面未提及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考勤、奖励与处分等),仍分别按普通中专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毕业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毕业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学习取得学分,并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学校积极鼓励学生把握学习机会多学习知识和技能,同时也不过分加重学生负担,提前拿够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一般不提前办理毕业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通过不同的途径,取得毕业资格。
(1)参加一个专业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和本专业要求的全部限选课程学习,达到毕业的学分要求。
(2)参加一个专业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和本专业要求的全部限选课程学习,必选课学分达规定要求,累积学分比毕业学分下限低20分以内,通过其它任选课程学习,获得两个以上技术或技能证书(其中主专业技能达到中级或相当中级水平),且取得毕业要求的学分。
(3)参加一个专业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本专业要求的限选课程学习,必修课学分达规定要求,累积学分达到毕业规定,或通过其它任选课程学习达到毕业的学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校鼓励其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或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学习,亦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单独招生复习考试。凡提前取得毕业资格满一学期者,学校免收一学期学费;满一学年者,学校免收一学年学费。
第三十五条 取得毕业资格且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给予毕业。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一般必须参加并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操行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实施细则制定学分制配套规章。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校内各专业在校学生。方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制定办法
为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提高教学管理效益,确保高素质劳动者和初级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我校《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按照培养目标要求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制定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我校的学分制实施性计划是学校根据上级行政部门指导性教学计划精神,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及实施学分制管理的需要制定的。它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全程的依据,也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
第二条 制定学分制实施性计划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实行学分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学生必需的文化知识与专业知识为基础,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遵循教育规律,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使学校教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需要,培养多规格适用人才。
第三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紧紧围绕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等专门人才”。这一总的培养目标来制定。
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应体现在: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质,掌握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立业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具有一定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第四条 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依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明确、具体地规定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2、基本性原则:贯彻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指导思想,根据学校强化学生职业素质要求和学生提高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以及继续学习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确定教学内容。
3、实用性原则:坚持产教结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掌握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和立业创业本领。
4、灵活性原则: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执行国家有关原则规定的同时,根据地方经济、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等方面体现一定的弹性,努力因材施教、分类推进,使学生有可能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和学习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选择发展方向。
第五条 我校的招生对象与学制 我校各专业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为三年,根据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允许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对提前完成毕业学分的学生,允许其提前实习,或在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下提前毕业。
第六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型。我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任意选修课)三种课程类型。
1、必修课
必修课系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是从事专业大类工作的基础课程,其内容为一个职业群体共同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各专业必修课模块应包括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计算机专业除外)、体育等主要文化课及主干专业课和基本技能课。各专业必修课一般开设12门左右。
2、限选课
限选课是学生选择专门化方向需要修习的课程,其内容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我校一个专业一般设置6-7门可供选择的专业课程,从中限选4-5门。
3、任选课
任选课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自由修习的课程,以拓展、加宽学生的知识与技能或培养学生的兴趣与特长为内容。任选课应做到专题化、小型化。
第七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招生对象与学制;
培养目标与业务范围;
职业素质结构及要求;
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
课程学分及毕业学分说明;
课程设置、学分与教学时间安排表。
第八条 关于时间安排
学生在校三年总周数120周,其中校内教学时间80周,校外社会实践、顶岗实习40周,总学时数为3200学时左右。
学生在校学习(包括教学实习)时间三年制为4学期。
第九条 关于各类课型的课时安排。我校各专业必修课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60%左右,限选课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30%左右,任选课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10%。
第十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应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贴近专业的任选课程,应视专业课的开设顺序作相关安排。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对下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
2、必修课课程名称及学分、各必修课课程课时及学分;
3、专门化模块名称及学分、各限选课程课时及学分;
4、向学生推荐的贴近专业的任选课程课时及学分;
5、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周数、学分及具体安排时间。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必修课和限选课,每周安排时间一般不超过26学时,以便学生进行任选课程的选择。集中进行的实践课程,每周可按26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定程序。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由教务科会同相关教研组在认真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稿,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校教学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管理。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再随意变动,各专业的课程开设应认真执行《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如确需对计划进行修改,专业教研组应于开学前两个月提出,说明其变更原因,经教务科审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课程设置应及时向学生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 学生选课办法
课程学习是学生获得知识,培养能力的主要途径。为确保在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条件下,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现根据我校办学实际和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课程总体安排
1、为保证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等专门人才培养的质量,学校各专业均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应明确规定本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与业务范围、课程设置与学分配置。学校按学分制计划组织教学。我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任意选修课)三种课型。
2、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也是从事专业大类工作的基础学课程。各专业必修课模块包括主要文化课、主干专业课及基本技能课。学生通过必修课的学习,能掌握一个职业群体共同必备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限选课是学生选择专门化方向后需要修习的课程。我校各专业一般设置6-7门可供选择的专业课程,学生通过限选课的学习,能掌握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任选课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自由修习的课程。学生通过任选课学习,可以拓宽、加深自己的知识与技能,培养自己的兴趣与特长。我校各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中,推荐了部分贴近专业的任选课程,其它兴趣类任选课程,教务科在每学期第十六周公布下学期选修课课程。
3、我校各专业必修课一般安排在前三学期,限选课主要安排在第四、第五学期,任选课各学期均有安排。
4、各专业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任选课采取滚动式安排,学校根据科技发展的动态和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及时调整课程内容。
二、关于选课一般程序
1、新生入学时,首先应了解学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了解相关课程的概貌及学分配置。并根据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在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确定自己的学习专业,初步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
2、必修课程一律不办理选课,学生按课表在本班教室上课。
3、限选课采用选择课程模块的方法进行,分为早期、中期和后期选择。早期分选在新生入学时进行,由学生在本专业若干专门化方向中自主选择课程模块,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要求编排班级。中、后期分选在学习中期进行,由班主任老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申报,学校结合学生的专门化意向,组织分班或分组教学。
4、任选课的选修,一般在学期结束前进行。教务科在每期第十六周,公布下学期任选课开设情况和课程介绍,并向学生通报已取得的学分累计值。学生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以班为单位填写学生选课申请表。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可能,进行确定并予以公布,通过混合编班或混合编组组织教学,报教务科审批后,选课不得更改。
5、学校允许学生在学习中途调整专业方向或专门化方向。学生调整专业或专门化方向后,所缺的必修及限选课程学分必须补修。
三、关于选课注意事项
1、学生一般应按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并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趣修读选修课程,取得毕业规定的总学分。
2、学生选择选修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1 \* GB2 ⑴根据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 = 2 \* GB2 ⑵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 = 3 \* GB2 ⑶根据本人的学习条件; = 4 \* GB2 ⑷根据毕业的学分要求。
3、学生选修课程一般不得选读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4、正常上课时间内开设的任选课,教务科在学期结束前公布选修结果,任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不再开设,学生应改选其它任选课程。由教研组组织的非正常上课时间开设的培训课程,应报教务科及主管副校长批准核定其学分。教研组负责教学管理,经学校批准可收取适当培训费用,培训考核合格的可取得学分。未办理选修课手续者,不得取得相关课程学分。
5、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总计不应低于25学分(集中实习的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35学分。
6、学生经教务科审批修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认真修读,选修后未参加考试或不符合要求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7、有特殊原因申请免听、免修的课程,学生必须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有效。
8、对于病残较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教务科及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可免修、免考体育。免考者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9、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在开课前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科确认,经批准可通过免修方式经考试取得该课程学分。
10、学生获得高一层次(如自学考试等)单科结业证书,学生可申请免修学校内相应课程,经教务科审批后可取得校内相应课程学分。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技术和技能等级考核,学校承认相应学分。认可学分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
第四部分 学生成绩考核及学分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构建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学分制顺利实施,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根据我校«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核目的与要求
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运用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同时,通过考核了解教师工作情况,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
二、考核种类、范围和方式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教学计划规定应完成的各项学习任务,其中包括实验、实习、毕业(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都应认真进行考核。
2、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各专业每学期考试科目一般控制在3门左右。实践性强的课程,一般采用考查形式考核。
3、每学期考试或考查科目,教务科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在下达教师教学任务时注明,未经教务科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4、考核方式
⑴ 考试科目每学期进行的期中考试及期末考试,期中考试由教研组及任课教师安排,期末考试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或实践考试的办法进行。教师采用笔试以外的形式考试,须经教务科批准。
⑵ 考试科目每学期平时测验应在全学期中分散进行,期末考试周应停止考查。
⑶ 考查科目每学期课程结束进行考查。技能考查由教研组及任课教师进行安排。考查方式可以实际操作或实习作业形式进行,也可以按技术等级鉴定要求,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的考核。
三、考核命题
1、教务科将对理论课程逐步建立试题库,并不断补充、完善试题库建设。
2、理论课程考试大纲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尚未颁布教学大纲的专业课,由教研组负责编写教学大纲),考试命题以考试大纲为准。
3、学校对一些难度较大的基础课和少数专业课,提出不同的档次要求。
4、试题的覆盖面应占教学内容的80%以上,取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试题题意语句精练,叙述应准确,答案应有定论,有争议的问题不应命入试题。试题的排放应合理,同类型试题前应扼要说明试题解答要求。
5、授课计划、教学进度相同的班级以统一集体备课小组的形式命题。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务科试题库建立方案的要求(附题解及评分标准),依据考试大纲出好试卷并交教务科。试题应紧扣教学内容,平均难度要适当控制,应注重检查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6、技能考查命题应符合劳动部门或行业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或鉴定规范要求。
7、试卷由教务科根据根据教师命题要求从试题库中抽取,教务科文印室负责安排印制,有关工作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制等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8、学校实行教考分离。考试课程由学校统一考试,考查课程试卷由教研组及任课教师负责。实践考核由教研组及专业教师负责考核。
四、考核管理
1、考试科目的考试日程、考场及监考老师,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2、学校实行巡视制度。期末考试监考及巡视表由教务科负责编排,考试中发现的问题由巡视人现场处理并报主考。
3、任选课考核由教研组及任课教师安排。学生未办理任选课选课审批手续而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
4、校内操作技能考查由教研组和专业教师负责组织。学校组织的校外操作技能考核、考证,由相关教研组指定专业教师配合做好报名、考试等工作。
5、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学校每学期开学初安排补考。补考统一由教务科安排,有关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命题、改卷及提交成绩。学校原则上不实行留级。补考不合格的须重修或改修。
6、补考学生由任课教师利用晚修时间进行适当地辅导,教务科每学期第四周安排补考。
7、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公布补考课程目录、考试时间、地点。届时学生按时凭学生证(或胸卡)参加考试。
五、阅卷与成绩评定
1、教师应按评分标准认真阅卷评分,如确因试卷难度等因素需要变更统一评分标准时,应由教研组会同教务科对试卷作出客观评价后协商修改。阅卷工作采用同课教师分题流水阅卷方式进行。
2、考试科目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学校对一些难度较大的基础课和少数专业课,建立不同的教学目标,提出不同的档次要求。课程分在50—59分之间的可以选择补考或不补考,补考合格取得标准学分,不补考所得学分为标准分的80%,49分以下须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取得标准学分的90%,对外公布及记录学籍卡成绩按60分计,不合格的参加第二次补考(要求适当降低),补考合格的取得标准分的80%,以上补考合格的对外公布及记录学籍卡成绩按60分计,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或改修,重修或改修后考试合格给予标准学分及成绩分。补考成绩由任课教师批改评定,合格的注明“补考合格”、不合格的注明“不合格”并注明补考分数,交教务科。
3、实践考核科目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须计算成绩时,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4、评定考试课程的依据有: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各类成绩在学生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如下:
= 1 \* GB2 ⑴ 一般课程学期总评百分制成绩有平时、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按3:3:4构成,即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
= 2 \* GB2 ⑵ 体育科目及实践课程,总评成绩按5:5构成,即平时成绩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
5、关于缓考成绩计算。缓考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两类处理:凡因公或因非常事故而需缓考者,凭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科批准,每学期开学初安排在第一次补考进行,其卷面成绩作为学期课程总成绩处理并取得标准学分;凡无故缺考成绩以零分计。
6、各科目期末考试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成绩分析要求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考试方式、命题内容和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专业考试整体情况由教研组主任进行质量分析及改进办法并报教务科备案。
7、学生试卷与成绩册应在考后3天(最后一门考试课为2天)内上报教务科,任课教师应及时报送各类学生成绩,成绩册中应反映学生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及总评成绩,评阅后的考卷和学生成绩册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记录错误需变动,应经任课教师提出理由及提供相关试卷,经教务科批准,由教务科人员进行修改。
8、教务科、教研组必须负责课程试卷的抽查,对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的教师,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9、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学校用课程分反映学生学业的质量。课程分以学期为阶段进行统计。阶段平均课程分是学校在学生中评选先进、颁发奖学金、推荐升学或就业的重要依据。
六、学分管理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的确定、登记和公布由教务科负责,教务科科长审定。
2、学分以学期为计算单位,计算的最小单元为0.5分。
3、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三年制各专业一般为145学分。其中,必修课程应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
4、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缺课不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缺交作业(含实习、实验报告)不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学习态度认真,并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成绩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5、理论课程以16个课时为1个标准学分。分为三个档次考核,课程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课程分在50—59分之间的可以选择补考或不补考,补考合格取得标准学分;49分以下须参加补考,补考合格的取得标准学分的90﹪,不合格的参加第二次补考(要求适当降低),补考合格的取得标准学分的80﹪,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或改修,重修或改修后考试合格给予标准学分。
6、集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以26个课时(相当于周课时数)为1个学分;实践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指导老师)评定,成绩报教务科。
7、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按周计算,以1周为1个学分;劳动课一学期为1个学分。此项由班主任在学期末评定,报学生科审批后送教务科登记。
8、学生未及时办理任选课手续或未修读者,该课程学分及成绩以分计。
9、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在开课后一周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科审查确认,经批准可通过免修方式经考试取得该课程学分。
10、学生获得高一层次(如自学考试等)单科结业证书,学生可申请免修学校内相应课程,经教务科审批后可取得相应课程学分。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学生凭单科结业证书、技能证书或获证书原件,到教务科办理学分申报手续。学校视其课程或技能类别、等级认可学分。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技术和技能等级考核,学校承认相应学分。
11、 凡补考合格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向教务科提交成绩,并按照规定的学分计算学分。
12、对于病残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科和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可免修、免考体育。免考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13、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学校可对等认可其学分。
14、学生获得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由负责组织考试的科室将学生获得的等级名单报送教务科(名单中应注明班级、学号、姓名、等级级别、学分)。
取得国家级考试证书的,根据等级每证加3-6个学分;取得省级考试证书的,根据等级每证加1-3分;取得市级考试证书的及参加校际比赛的,根据等级或名次加0.5-2个学分;取得全校性文体比赛、专业技能竞赛的,根据名次加0.5-1个学分;获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学校表彰的,根据等级加0.5-1个学分。(具体学分由教务科根据等级级别确定学分)
15、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竞赛获得名次的,由其负责组织参赛的科室事先向教务科及主管副校长申报确定学分,并通知学生。竞赛后由负责科室将竞赛获奖名次名单报教务科(名单应反映班级、学号、姓名、获奖名次及学分)。
16、学期结束,教务科负责将每门课程的学分及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分及累计学分提供给班主任,班主任据此填写学生手册。
第五部分 学生实训管理办法
我校主要是培养直接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适应能力的中等应用型人才和劳动者。为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管理,努力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与《学分制实施细则》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我校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均设置实践技能训练课程。实践技能训练课程包括教学实验实习和综合毕业实习(生产实习)两部分。教学实验实习是向学生传授从业所必需的专业技能;综合毕业实习是学生在工作现场或模拟现场,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掌握的职业技能进行实际操作的实习。
二、实践技能训练课程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劳动纪律、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使学生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的重要措施。学校教务科、实训基地、实验室和学生科应协同配合,周密安排,严格考核,保证学生达到培训目标所规定的要求。
三、各专业实践技能训练课程的教学内容,包含在《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中,教务科按计划分阶段开设。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应根据各专业技能教学目的的要求,按照学分管理需要,认真组织实施。
四、为保证实习教学有序进行,各专业教研组任课教师(毕业综合实习由教研组讨论通过后由教研组组长制定)在新学期开学前,根据本专业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需要,制定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计划和毕业综合实习计划。
五、实验实习计划应明确本专业各专门方向技能教学的阶段目标、实习内容、时间安排及相应的学分值,(如参加专业技能考核的还应注明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种类、等级)。
六、实践技能训练课程教学,应坚持遵循科学性、教育性、实践性、示范性、循序性、安全性原则。
七、各专业实践技能训练课程的教学与考核要求均设置若干档次,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学习需要进行选择。
八、实践技能训练课程采用考查形式考核。技能考核由教研组及专业教师负责。考核方式可以实际操作或实习作业形式进行,也可按技术等级鉴定要求,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的考核。
九、实践技能训练课程学分可按实践课程的课时计算(实践课时以教学计划规定的该项目教学课时为准,同层次加强性训练,不重复计算学分)。学生参加课程实习,完成训练作业,技能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该实践课程学分。集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以26个课时(相当于周课时数)为1个学分。
十、学生参加校外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取得证书的按等级分别计算学分。取得国家级考试证书的,根据等级每证加3-6个学分;取得省级考试证书的,根据等级每证加1-3个学分;取得市级考试证书的,根据等级加0.5-2个学分。
十一、获得总学分60﹪的学生,由学生申请,经批准学校按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保留学籍,可先就业、创业、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回到学校修满学分后,可获得毕业。
十二、根据学校安排学生须参加毕业(生产)实习,实习完毕应提交实习单位鉴定及实习总结(论文或调查报告),教务科组织相关教研组批改后,给予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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